记者从自治区市场监管厅获悉,今年以来,宁夏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度高的明显问题,查办了一批严重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违法性质恶劣的案件,并公布了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1: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彭阳县任某某餐厅未主动对消费的人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11日,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彭阳县任某某餐厅未主动对消费的人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31日,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反食品浪费专项检查时,发现该餐厅未主动对消费的人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2: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兴庆区分局查处银川市兴庆区海鹰医疗美容诊所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案
2023年2月28日,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银川市兴庆区海鹰医疗美容诊所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处以没收涉案过期无菌手术刀片7枚、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青铜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青铜峡市农林科技咨询中心销售不合格农业用硫酸钾案
2023年1月12日,青铜峡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青铜峡市农林科技咨询中心销售不合格农业用硫酸钾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以罚款68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9月19日,青铜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消费者投诉举报和宁夏计量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青铜峡市农林科技咨询中心于2022年5月20日从上门推销的业务员处以3200元/吨价格购得北京中盛国际出口包装有限公司农业用硫酸钾1吨,进货时没有索要进货票据和检验报告,并以3400元/吨价格出售,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相关规定,青铜峡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4: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宁夏中卫市动岚健身有限公司利用格式合同限制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权利案
2023年3月15日,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宁夏中卫市动岚健身有限公司利用格式合同限制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权利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以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2日,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宁夏中卫市动岚健身有限公司与投诉人签订的《私教协议书》中“条款及声明”第3条规定了“课时费将不会因为任何原因而退还”的内容,限制了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权利的行为,当事人与投诉人之间签订《私教协议书》系格式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五)项相关规定,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5: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中卫市新建建设工程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案
2023年2月24日,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中卫市新建建设工程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以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1月15日,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案件移交线索依法对中卫市新建建设工程检测中心(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中卫市新建建设工程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3日向宁夏富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中不透水性、耐热性无设备使用记录。原始记录信息不全,无计算公式无法溯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检测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相关规定,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6: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中卫市宏爱加油站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车用汽油案
2023年3月1日,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中卫市宏爱加油站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车用汽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以罚没款4.1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1月15日,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中卫市宏爱加油站进行现场检查,并委托宁夏计量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对该加油站92#车用汽油进行抽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相关规定,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7:宁东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宁夏百姓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第五十五分店违法发布药品广告案
2023年3月21日,宁东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宁夏百姓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第五十五分店违法发布药品广告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以罚款3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月31日,宁东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宁夏百姓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第五十五分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宁夏百姓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第五十五分店在药品货架上张贴有若干张宣传卡片,其上发布有“肺部感染联合用药:方案一 肺宁颗粒/肺宁丸+盐酸氨溴索口服液+阿莫西林分散片;联合用药:方案二 清肺宁嗽丸+蜜炼川贝枇杷膏+头孢呋辛酯”等店堂广告,并在广告中使用了“推荐”字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相关规定,宁东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8: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宁夏涛博教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广告中使用“最高级”用语案
2023年3月21日,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宁夏涛博教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广告中使用“最高级”用语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以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22日,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宁夏涛博教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宁夏涛博教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店内广告牌、展架、宣传单页上印有“涛博教育现全宁夏最大、最权威、通过率最高的护资、分类考试培训机构,……每年通过率从始至终保持在95%以上,每年为应届毕业生解决就业问题达1000多人!”等字样;在宣传海报(展架)及墙上宣传栏上印有“……是银北地区第一家也是唯一一家资质齐全的护士上岗培训机构”等字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相关规定,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2月3日,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马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移送公安机关。
2022年12月14日,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交办线索,微信昵称“下一站”涉及嫌疑违反法律销售减肥食品。经查,微信昵称“下一站”使用人马某某,利用微信销售的减肥瘦身“台湾奶片”,经检验,该食品中非法添加的“”属于“有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品”。马某某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相关规定,将该案移送彭阳县公安局依法查处。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收到案件线索时,因无法联系到当事人,执法人员遂向公安机关发送了《协助调查函》,取得了户籍及详细住址和联系方式。在调查询问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马某某涉嫌销售有害有毒食品,依法将此案向当地公安机关进行了移送,并抄送了检察机关。
案例10: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宁夏民生物业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案
2023年1月3日,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宁夏民生物业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来维护保养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26日,宁夏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检查中心检查人员对全区在用电梯维保工作质量做监督抽查中,发现当事人宁夏民生物业有限公司因日常管理不到位,导致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其维保的电梯来维护保养,出现底坑及层门头卫生差、机房照明照度不符合标准要求、绳头组合螺母松动、补偿链二次保护设施不符合标准要求、轿厢对外联络装置不能与外部有效连通、负二层装置脱轨、液压缓冲器缺油问题。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相关规定,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