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工作。组织贯彻执行国家相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并组织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和政策建议。指导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推进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信用体系建设。
(二)负责全省城镇住房保障工作。拟订全省住房保障有关政策并指导实施,编制全省城镇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及我省有关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资金安排,指导和监督市县组织实施。
(三)承担推进全省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指导全省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省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
(四)负责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工作。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拟订全省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房地产开发与交易、房屋租赁、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等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和发布全省房地产开发、交易信息。
(五)负责全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省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
(六)拟订全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负责指导城市道路、桥梁、路灯、供水、节水、排水、燃气、建设档案等管理工作。指导全省城市轨道交通的专项规划和工程建设工作。拟订全省城市园林绿化政策并指导实施。
(七)负责指导城市管理工作。拟订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容环卫等城市管理的政策措施,并实施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指导、推进城市智能化管理有关工作。指导市容环卫设施的建设、维护及运营管理。指导市县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
(八)负责规范和指导全省村镇建设工作。配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改治理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住房安全、危房改造工作。
(九)负责规范全省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工作。依法组织拟订工程建设区域标准,制定和发布工程建设统一定额。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建设价格的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工程建设标准及定额的实施和工程建设价格计价,组织发布工程建设价格信息。
(十)负责监督管理全省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推进建筑业发展工作。指导和管理全省建筑活动。指导、监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十一)承担全省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的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设监理、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和监督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的抗震设防。
(十二)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牵头负责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负责化工建设工程涉及的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十三)承担推进全省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承担推进城镇生活减排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背景和文化名城、历史背景和文化街区等的申报、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组织协调本省建筑公司参与港澳台、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
办公时间: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夏令时调整为下午3:0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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