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券交易中,投资者向证券公司交纳一定的保证金,融入少数的证券并卖出的交易行为。投资者融入的证券不进入其信用证券账户,而是在融券卖出成交当日结算时由证券公司代为支付,卖出证券所得资金除买券还券外不得作其他用途。
金投股票讯,融资交易中,投资者向证券公司交纳一定的保证金,融入少数的资金买入股票的交易行为。投资者向证券公司提交的保证金可以是现金或者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证券公司向投资者进行授信后,投资的人能在授信额度内买入由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公布的融资标的名单内的证券。如果证券价格持续上涨,则以较高价格卖出证券,此时只需归还欠款,投资者就可盈利;如果证券价格下降,融入资金购买证券,这就需要投资者补入资金来归还,则投资者亏损。
融券交易中,投资者向证券公司交纳一定的保证金,融入少数的证券并卖出的交易行为。投资者融入的证券不进入其信用证券账户,而是在融券卖出成交当日结算时由证券公司代为支付,卖出证券所得资金除买券还券外不得作其他用途。投资者信用账户内的融券卖出资金及其他资金证券,整体作为其对证券公司所负债务的担保物。融券交易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盈利方式和规避风险的途径。投资者如果预期证券价格即将下跌,可以借入证券卖出,而后通过以更低价格买入还券获利;或是通过融券卖出来对冲已持有证券的价格波动,以套期保值。
融资融券交易作为世界上大多数证券市场普遍常见的交易方式,其作用大多数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融资融券交易可以将更多详细的信息融入证券价格,可以为市场提供方向相反的交易活动,当投资者认为股票在市场上买卖的金额过高和过低,能够最终靠融资的买入和融券的卖出促使股票在市场上买卖的金额趋于合理,有助于市场内在价格稳定机制的形成。
二、融资融券交易可以在某些特定的程度上放大资金和证券供求,增加市场的交易量,从而活跃证券市场,增加证券市场的流动性。
三、融资融券交易可以为投资者提供新的交易方式,能改变证券市场单边式的方面,为投资者规避市场风险的工具。
四、融资融券可以拓宽证券公司经营事物的规模,在某些特定的程度上增加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的应用渠道,在实施转流通后能增加其他资金和证券融通配置方式,提高金融实物资产运用效率。
融资融券交易作为证券市场一项具备极其重大意义的创新交易机制,一方面为投资者提供新的盈利方式、提升投资者交易理念、改变 “单边市”的发展模式,另一方面也蕴含着相比以往普通交易更复杂的风险。除具有普通交易具有的市场风险外,融资融券交易还蕴含其特有的杠杆交易风险、强制平仓风险、监管风险,以及信用、法律等其他风险。投入资金的人在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前,必须对相关风险有清醒的认知,才能最大限度避免损失、实现收益。融资融券交易中可能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
融资融券交易具有杠杆交易特点,投入资金的人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如同普通交易一样,要面临判断失误、遭受亏损的风险。由于融资融券交易在投资者自有投资规模上提供了特殊的比例的交易杠杆,亏损将进一步放大。例如投资者以100万元普通买入一只股票,该股票从10元/股下跌到8元/股,投资者的损失是20万元,亏损20%;若投资的人以100万元作为保证金、以50%的保证金比例融资200万元买入同一只股票,该股票从10元/股下跌到8元/股,投资者的损失是40万元,亏损40%。投资者要清醒认识到杠杆交易的高收益高风险特征。
此外,融资融券交易需要支付利息费用。投资者融资买入某只证券后,如果证券价格下降,则投资者不仅要承担投资损失,还要支付融资利息;投资者融券卖出某只证券后,如果证券的价格持续上涨,则投资者既要承担证券价格持续上涨而产生的投资损失,还要支付融券费用。
融资融券交易中,投资者与证券公司间除了普通交易的委托买卖关系外,还存在着较为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及由于债权债务产生的担保关系。证券公司为保护自身债权,对投入资产的人信用账户的资产负债情况实时监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对投入资产的人担保资产执行强制平仓。
(一)投入资金的人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清偿债务,证券公司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强制平仓,由此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二)投入资金的人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证券价格波动导致维持担保比例低于最低维持担保比例,证券公司将以合同约定的通知与送达方式,向投资者发送追加担保物通知。投资者若无法在约定的时间内足额追加担保物,证券公司有权对投入资产的人信用账户内资产执行强制平仓,投资者可能面临损失;
(三)投入资金的人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因自身问题造成其资产被司法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投资者信用账户内资产可能被证券公司执行强制平仓、提前了结融资融券债务。
监管部门和证券公司在融资融券交易出现异常、或市场出现系统性风险时,都将对融资融券交易采取监管措施,以维护市场平稳运行,甚至有可能暂停融资融券交易。这些监管措施将对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投资者产生一定的影响,投资者应留意监管措施会造成的潜在损失,重视市场状况、提前预防。
(一)投入资金的人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发生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或终止上市等情况,投资者将可能面临被证券公司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由此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二)投入资金的人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证券公司提高追加担保物和强制平仓的条件,造成投资者提前进入追加担保物或强制平仓状态,由此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三)投入资金的人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证券公司制定了一系列交易限制的措施,比如单一客户融资规模、融券规模占净资本的比例、单一担保证券占该证券总市值的比例等指标,当这些指标到达阈值时,投资者的交易将受到限制,由此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四)投资者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公司有可能因融资融券资质出现一些明显的异常问题,而造成投资者没有办法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由此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一)投入资金的人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调高,证券公司将相应调高融资利率或融券费率,投资者将面临融资融券成本增加的风险;
(二)投入资金的人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有关信息的通知送达至关重要。《融资融券合同》中通常会约定通知送达的具体方式、内容和要求。当证券公司依照《融资融券合同》要求履行了通知义务后即视为送达,若投资的人未能关注到通知内容并采取对应措施,就可能因此承担不利后果。
(三)投入资金的人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因信用证券账户卡、身份证件和交易密码等保管不善或者将信用账户出借给他人使用,可能遭受意外损失,因为任何通过密码验证后提交的交易申请,都将被视为投资者自身的行为或投资者合法授权的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均由该投资者承担。
(四)投入资金的人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其信用资质状况降低,证券公司会相应降低对投入资产的人的信用额度,从而造成投资者交易受到限制,投资者可能遭受损失。
投资者在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前,应认真学习融资融券有关规定法律法规、掌握融资融券业务规则,阅读并理解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合同和风险揭示条款,充分评估自身的风险承担接受的能力、做好财务安排,合理规避各类风险。
一直以来,我国证券市场属于典型的单边市,只能做多,不能做空。投资者要想获取价差收益,只有先买进股票然后再高价卖出。一旦市场出现危机时,往往又出现连续的“跳水”,股价下跌失去控制。因此,在没有证券信用交易制度下,投入资金的人在熊市中,除了暂时退出市场外没有一点风险回避的手段。融资融券的推出,可以使投资者既能做多,也能做空,不但多了一个投资选择以赢利的机会,而且在遭遇熊市时,投资的人能融券卖出以回避风险。
融资融券具有财务杠杆效应,使投资的人能获得超过自有资金一定额度的资金或股票从事交易,人为地扩大投资者的交易能力,从而能够提高投资者的资金利用率。例如,投资者向证券公司融资买进证券被称为“买空”。当投资者预测证券价格将要上涨,能够最终靠提供特殊的比例担保金就可以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买入证券,投资者到期偿还本息和一定手续费。当证券价格符合预期上涨并超过所需付的利息和手续费,投资者可能获得比普通交易高得多的额外收益。但这种收益与风险是对等的,即如果该证券的价格没有像投资者预期的那样出现上涨,而是出现了下跌,则投资者既要承担证券下跌而产生的投资损失,还要承担融资的利息成本,将会加大投资者的总体损失。
信用交易中产生的融资余额(每天融资买进股票额与偿还融资额间的差额)和融券余额(每天融券卖出股票额与偿还融券间的差额)提供了一个测度投机程度及方向的重要指标:融资余额大,股市将上涨;融券余额大,股票将下跌。融资融券额越大,这种变动趋势的可信度越大。因此,在融资融券正式推出以后,公开的融资融券的市场统计数据可以为投资者的投资分析提供新的信息。
融资融券可以放大证券供求,增加交易量,放大资金的使用效果,对于增加股市流通性和交易活跃性有着明显的作用,从而有效地降低了流动性风险。据统计,国外融资融券交易量占证券交易总量的比重都达到15%以上的水平,美国为16%~20%,日本为15%,我国台湾地区为20%~40%。同时,融资融券也有助于完善股价形成机制,对市场波动起着市场缓冲器作用。由于各种证券的供给有确定的数量,其本身没有替代品,如果证券市场仅限于现货交易,那么证券市场将呈现单方向运行,在供求失衡时,股价必然会涨跌不定,或暴涨暴跌。但是信用交易和现货交易互相配合之后,能增加股票供求的弹性,当股价过度上涨时,“卖空者”预期股价会下跌,便提前融券卖出,增加了股票的供应,现货持有者也不致继续抬价,或趁高出手,从而使行情不致过热;当股价真的下跌之后,“卖空者”需要补进,增加了购买需求,从而又将股价拉了回来。“买空”交易同样发挥了市场的缓冲器作用。
从境外的融资融券制度看,证券公司的债务融资大多数来源于银行、证券金融公司和货币市场。尤其在日本、韩国、台湾,证券金融公司担当起证券公司一个重要的融资渠道,包括证券公司业务发展所需的流动资金融资。我国证券公司当前有效的融资渠道还比较有限,回购市场融资规模比较小,也不能满足证券公司的融资需求,而股票、短期融资券、发行债券等融资方式都很难开展起来,使得股权融资仍然是证券企业主要考虑的融资方式。这种融资结构对于金融企业来说显得并不合理。融资融券推出以后,特别是证券金融企业成立以后,可以为证券企业来提供一种新的合规融资渠道,有利于改善我国证券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
当前,我国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的交易手续费收入仍然始终是证券公司的主要收入来源。发展融资融券交易,这无疑可以为证券企业来提供一个重要的收入来源。证券公司在融资融券业务中的盈利模式包括但不限于:融资融券业务本身的利息和手续费、由于融资融券带来的交易放大而多收取的佣金、对融资融券账户收取账户管理费等。在美国,融资融券的业务收入占比在5%-10%左右。同时,信用交易对交易活跃度的促进,更有助于改善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的生存状态。融资融券业务的导入将有利于我国证券业成功实现盈利模式的转变。
从证券市场的发展来看,各种创新都需要卖空机制。股指期货期权、股票期货期权等的条件之一就是存在卖空套利机制。与股票期货和期权相比,证券融资融券交易的杠杆放大作用较小,信用扩张度也较小,证券信用交易的风险介于现货和期货期权之间,它比期货期权更具有普适性。像在国际上已广为盛行的130/30投资策略产品正是基于融资融券制度而产生的。因此,融资融券的推出将有利于激发证券公司的产品创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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