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报道,交付仅一年,安徽省特定种类设备检测院对新城大都会小区的电梯进行定期检验,发现该小区部分电梯存在底坑渗水漏水等多种问题。因“特种设备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不正常的情况,特定种类设备使用单位理应当对其做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接着使用”,合肥新城创晟房地产有限公司被合肥市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12万元。
据悉,合肥市包河区新城大都会小区于2020年7月交付使用,共有乘客电梯42台。2020年8月5日取得《特定种类设备使用登记证》。
去年7月22日,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对新城大都会小区的电梯进行定期检验,发现该小区部分电梯存在以下问题:(1)底坑渗水漏水;(2)缓冲器锈蚀、电气安全保护装置失效。检验人员当场向当事人出具《特定种类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
记者注意到,2021年8月,执法人员对新城大都会项目的工程部负责人,即合肥新城创晟房地产有限公司授权受托人进行问询。根据其陈述,其知晓新城大都会小区电梯7月22日定期检验时发现的底坑渗水漏水、缓冲器锈蚀等问题,且未不再使用存在问题的电梯。
此外,《安徽省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察系统》电梯定期检验报告显示,6号楼东梯、6号楼西梯、7号楼东梯、7号楼西梯、12号楼1单元东梯、12号楼2单元东梯的缓冲器的检验结果均为“不合格”。
经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八条“特定种类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应当遵守有关特种设施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和《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2003)、《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电梯安装验收规范》(GB/T 10060-2011),“缓冲器、电气安全装置”属于电梯的安全部件。
当事人合肥新城创晟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收到电梯维保单位的报告和安徽省特定种类设备检测院出具的《特定种类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明确指出该小区部分电梯存在“缓冲器锈蚀、电气安全装置失效”等安全隐患后,未立即停止使用电梯并及时组织修复,直至2021年8月3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特种设施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用存在安全隐患的电梯后,当事人才停用并组织相关单位修复。
据悉,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特定种类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相关规定,包河区市场监管局对合肥新城创晟房地产有限公司罚款12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