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3-08 20:55:13 来源:江南体育app
第十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
第三十二条机动车所有人发现登记内容有错误的,应当及时要求机动车管理机构予以纠正。车辆管理处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予以确认。确有错误的,应当在机动车登记证上更正相关联的内容,并换发驾驶证。需要变更机动车登记号码的,应当收回原号牌、驾驶证,确定新的登记号码,经核实后补发号牌、驾驶证和检验标志。
第三十三条登记在册的机动车被盗、被盗的,机动车管理机构应该依据刑事侦查部门提供的信息,在计算机登记系统中进行登记,停止机动车登记。被盗抢机动车归还后,车辆管理站应当恢复办理机动车登记。
盗窃、抢劫期间改变机动车发动机号、车辆识别码(车架号)或者车身颜色的,由车辆管理机构凭有关技术鉴定证变更。
第三十四条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检验资格标志,应当提交驾驶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证书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颁发的安全技术检验证书。
机动车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对机动车进行确认,对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情况做核实后,发给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违反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规定或者发生交通事故,未经处理的,经核实不得颁发检验标志。
第三十五条机动车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机动车管理机构申请颁发检验合格标志。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机动车驾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证明。机动车管理机构对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和机动车交通事故处理情况做审核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出具核发合格标志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