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已经殃及全球金融市场,并逐渐演变成一场全球性的经济危机,全球经济均遭受了重创。全国经济发展遭遇严重困难和严峻挑战,经济的波动和社会不稳定因素有所增加,许多企业和工厂的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所带来的成本增加,停滞,不可避免地造成企业的破产、裁员等现象,由此引发的各类矛盾纠纷和件频频出现,流动人口犯罪、财产性犯罪活动增多。作为社会的稳定器和缓冲器,如何化解危机时期的社会纠纷和矛盾就成为各级法院所面临的严峻形势和任务。
基层法院直接面对的是受到危机冲击的人民群众,应增强政治责任感,及时了解老百姓和企业诉求,做好应对、化解各种风险和问题的工作预案,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促进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和优质法律服务,将社会矛盾匡定在法律的框架内予以化解,将危机对人民群众的生活所造成的冲击降到最低限度,全力维护社会和谐和稳定。
一是受案数量有进一步上升趋势。依据相关司法统计,笔者所在的法院2008年全年受理各类案件9502件,相比2007年增长了16%,虽然不能将全年受案数量的增加完全归结为经济危机的影响,但无可否认,危机的爆发必然是受案数量大幅度增长的一个重要原因。同样依据以上的司法统计,自2008年12月以来,已经累计受理各类案件2259件,相比2007年同比增长10%。能预见, 2009年受案数量必将大幅提升。
二是部分企业经营状况堪忧,劳资关系紧张。虽然国家已经出台了经济刺激方案,并初见成效,但是危机必然会对企业经营造成重创。一些资金链条短、经营体制不完善、抗风险能力差的中小企业,受危机影响最明显。自今年危机爆发以来,已经有多家企业关停。企业经营状况不佳,出现困难,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不能按时发放,或者部分企业裁员减薪,势必引发劳资关系紧张。尤其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必然会增多。怎么样处理好这些劳动争议案件,必然的联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企业存亡以及社会的稳定。
三是多角债纠纷高发。长期以来中小企业融资困难,企业之间的相互借贷非常普遍,中小企业之间形成了错综复杂的借贷、担保等多角债的融资关系。随着危机的到来,一旦一个企业资金链条出现一些明显的异常问题,必然会牵扯到别的企业。一个债务纠纷,必然会牵扯出多个相关方。这样复杂的债务纠纷如果得不到妥善处理,极易引发连锁反应,一亏亏一批,一倒倒一片,从而造成不好的社会效果。
四是返乡农民工权益亟待保护。笔者所在的县是传统的劳动力输出大县,随着危机的影响及波及效应,大批农民工返乡,与这些返乡或行将返乡的农民工关系最密切的两个问题是工资发放和承包地权益问题。如果农民工返乡前拿不到工资,或者返乡后无地可耕,都会极大损害这一群体的切身利益,构成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五、案件自动履行率大幅度降低。伴随着危机的继续,企业的盈利能力和人们的购买力普遍降低。相应的,当事人在法院判决后自动履行的能力必然相应降低。由此一来,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有极大几率会出现某些特定的程度的增长。
面对不利的经济发展形势所造成的错综复杂的局面,法院要充分的发挥社会稳定器和缓冲器的作用,适当调整审判工作思路,创新工作理念,转变工作方式,提升工作效能,采取比较有效的应对之策,确保妥善处理不利的经济发展形势下所浮现出来的诸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一是严厉打击经济犯罪活动,全力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别是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严峻形势和复杂局面下,必须将严厉打击经济犯罪摆到更突出的位置来抓。要狠狠打击事关国家经济安全、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影响社会稳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严重经济犯罪,重点处理涉案金额大、涉及面广、危害严重的经济犯罪案件,全力抓好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审理工作。
二是关注。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办案,在审判、执行工作中更加关注社会,依法维护群众权益。积极稳妥处理涉及下岗失业职工、返乡农民工案件,加大司法救助力度,不断推出便民、利民措施,保障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依法平等行使诉讼权利,对确有经济困难的人民群众和中小型企业,依法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以拓宽公民群众参与司法的渠道,畅通民意沟通和表达机制,真诚接受群众监督。
三是开辟多种途径处理金融类案件。危机时期,企业一旦破产,企业的投资者、职工、债务人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冲击,尤其是在当前各企业之间关系盘根错节的情况下,一个企业的破产必然会对别的企业造成不利影响。更有甚者,一倒倒一片,影响极大。对于因资金链断裂、业务量下滑、企业减产、停产、破产引发的借款、加工等合同纠纷,法院要通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多种途径化解矛盾;对个案执行金额较大的被执行企业,如尚有通过后续经营恢复清偿能力条件的,可通过执行和解等方法,给其一个再生的机会,维持其一定的经营资产,尽力帮助其恢复清偿能力。既能有效保护债权人利益,又保护了作为债务人的企业及相关利益方,从而最大限度地缓解了危机对公司的冲击。
四是充分的发挥好调解这一结案方式的作用。相对于刚性的判决,调解是双方当事人协商的结果。以调解的方式结案,不但可以节约司法资源,由于调解协议直接体现了当事方的自由意志,往往能获得当事方的自觉履行,而无需诉诸法院的强制执行措施。尤其是在当下危机时期,身处诉讼纠纷之中的当事方往往更加脆弱,如果再一味苛以刚性的判决,无异于使已身处逆境的当事方雪上加霜,既不利于纠纷的化解,又会徒留执行难题。在不利的经济发展形势下,饱含情理法的劝导、调停更能让身处纷争中的当事人尽弃前嫌,握手言和。在危机时期,应该更加关注诉讼双方的自由意志,以法律的威严为后盾,促成当事方达成调解协议,将调解这一结案方式的作用发挥到极致。法院应该进一步加大调解结案的力度,将调解贯穿到诉讼的所有的环节,使涉案当事人在法律的框架内,在自由意志的基础上通过对话、磋商、妥协把矛盾化解掉,缩短诉讼链条,将危机对人们正常生活所造成的冲击降到最低。
五是综合利用多种执行措施做好执行工作。在不利的经济发展形势下,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会降低,法院必须调整执行工作思路,注意研究新的执行工作方式,综合运用新《民事诉讼法》新增的执行措施,力求以最佳的方式执结案件。尤其是当前不利的经济发展形势下,基层法院要加强执行和解在执行工作中的运用。法官们要加强对执行方式方法的研究,摸透执行双方的心理,善用、巧用强制执行措施,促成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真正自动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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