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当事人涉嫌经营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维保电梯,本局于2022年9月2日予以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经查明,电梯使用单位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其子公司广东兴业国际实业有限公司与当事人签订《广州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双方约定对位于广州市荔湾区芳村东沙工业园荷景路33号注册代码为******************272022的电梯(使用证编号:梯粤A300106863)实施维护保养工作,期限从2021年2月6日至2023年2月5日。
2022年8月26日,广州特种机电设备检测研究院对上述电梯做监督抽查,发现存有以下问题:载货电梯(设备注册代码-200506-0127)存在严重隐患(重大问题),对重缓冲器呈粉化状态,缓冲器的功能失效。双方签订的《广州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约定,上述电梯维保费用为435元/月/台,每个月例行保养两次,亦即上述电梯每次维保费用为217.5元。经调查,当事人曾于2022年8月20日实施维保工作,故当事人上述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维保电梯的违法来得到的为217.5元。
以上事实,主要有营业执照复印件、特定种类设备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电梯使用登记证复印件、电梯监督抽查报告等证据证实,并已经由有关人员签名确认。以上证据形式合法、取得程序正当、内容真实,而且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链。本局于2023年2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穗荔市监告[2023]43号《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补充证据。
当事人未按照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第五条第(二)项“按照本规则和维保方案实施电梯维保,维保期间落实现场安全保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及《广州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合同编号:BA01_AG21_016967)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5、对所维护保养电梯的安全运行负责,保障设备整机及零部件完整无损.....”,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性能安全。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来得到的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鉴于当事人具有《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的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情形,经综合考量,决定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给予以下从轻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来得到的贰佰壹拾柒元伍角整(¥217.50),2、罚款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罚没合计壹万伍仟贰佰壹拾柒元伍角整(¥15,217.50)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缴款通知书指定的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