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1日, 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维保的馨梦苑小区在用3号楼1单元北梯(登记证编号:特冀XHK05756)现场检查发现:1.底坑张紧轮开关、轿厢对重、缓冲器开关短接;2.机房盘车轮开关未安装,有安装的地方;3.抱闸检测开关无效,被系统屏蔽;4.底坑灯、井道灯不亮;5.机房、轿顶卫生差存在安全隐患。
未按《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A3半年、A1半月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现场下达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石新)市监特令【2024】第30号限期整改。2024年7月5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期间未采取强制措施。
经查自2023年9月6日,当事人与河北省某某机械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对馨梦苑小区3号楼1单元北梯进行维护保养服务,维保期限:2023年9月6日至2024年9月5日。2023年9月6日至2024年7月1日共有9份维护保养记录,分别是进行半年维护保养记录1份,进行半月维护保养记录8份。2024年7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维保的馨梦苑小区在用3号楼1单元北梯现场检查发现:1.底坑张紧轮开关、轿厢对重、缓冲器开关短接;2.机房盘车轮开关未安装,有安装位置;3.抱闸检测开关无效,被系统屏蔽;4.底坑灯、井道灯不亮;5.机房、轿顶卫生差。维保人员在2024年2月19日对涉案电梯进行半年维保记录、2024年2月19日至2024年6月18日半月维保记录过程中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A3半年、A1半月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对该涉案电梯底坑张紧轮开关、轿厢对重、缓冲器开关、机房盘车轮开关、抱闸检测开关、底坑灯、井道灯、机房和轿顶卫生等维护保养的工作中没有真实记录与检查,直接在维保记录本上此项目“已维护保养”栏上打√。执法人员现场提出上述存在问题,并要求当事人改正并如实记录电梯维保实际情况。造成该涉案电梯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是维保工作人员由于工作疏忽,没有真实记录与处置上述电梯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2024年7月1日维保人员重新对涉案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消除了事故隐患。2023年9月6日至2024年9月5日止,维护保养费用 3600元/年/台。维护保养项目和要求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执行,包含的维护基本项目为半月31项,季度44项,半年59项,年度62项,每隔15日进行一次维护保养,每个维护保养基本项目作业内容不一样,无法精准计算单个基本项目单次维保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实施上述行为的违法所得。
4.维保记录,半年维保记录1份(2024年2月19日),半月维保记录8份(2024年3月5日、2024年3月20日、2024年4月4日、2024年4月19日、2024年5月4日、2024年5月19日、2024年6月3日、2024年6月18日),证明设备的维保日期、维保项目。
5.《电梯维护保养合同》、《电梯定期检验报告》、《特种设备使用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证明电梯定期进行检验、依法取得许可资质,当事人签订维护保养合同、维护保养项目、期限、费用等。
6《特种设施安全监察指令书》1份,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特种设备安全风险隐患及时下达指令书。
我局于2024年 8月21日,对当事人下达了石新市监罚告〔2024〕***号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
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
裁量情节:一、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中(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可以予以从轻处罚,二、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上,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七条内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七)其他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的。”的规定, 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一条“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裁量后作出决定。”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一般处罚。
当事人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电梯维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5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2014年1月1日施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34一般幅度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三万七千元以上七万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38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应到河北银行新华路支行(账户:石家庄市新华区财政局,账号:112)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如有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已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