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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为加强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按照省安委会《全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总体方案》和市安委会部署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通过实施三年行动,健全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体制机制,强化法治,明晰责任,严格监管。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完善和落实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治理责任体系和预防控制体系,使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使用、经营、运输、处置等环节相关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完善落实,消除监管盲区漏洞。加强源头管控,推动化工园区整体布局,优化调整全市化工产业体系,通过改造升级、转产搬迁、关闭淘汰等措施,实现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科学发展。推动落实地方党委、政府危化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充分运用好各种执法手段,倒逼企业自觉履行主体责任,建立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危险化学品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强化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提升,到2022年底前,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自动化系统装备投用率达到100%、涉及重大危险源企业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率达到100%、化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等考核达标率100%,具有化工安全生产有关专业学历和实践经验的执法人员数量达到在职人员的75%以上,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足和城镇人口密集区的企业搬迁改造任务如期完成,有效预防和减少一般事故,控制较大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强化产业规划布局,严格化工项目准入条件。建立发展改革、工业与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和应急管理等部门参与的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规划编制协调沟通机制,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化工园区选址应与城市建成区、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等防护目标之间保持充足的安全防护距离,留有适当的缓冲带,将化工园区安全与周边公共安全的相互影响降至风险可接受程度。建立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在项目立项前,由政府有关部门联合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进行安全环保可靠性论证,强化源头管控,推进产业体系调整,科学审慎引进化工项目。政府和化工园区要结合现有化工产业特点、资源优势、专业人才基础和安全监管能力等情况,进一步明确产业定位,制定或调整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将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纳入本地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应急管理规划中,统筹安排、同步推进。2020年底前,制定出台新建化工项目准入条件;2022年底前,结合实际制定并严格落实本地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对涉及光气、氯气、氨气等有毒气体(以下简称有毒气体),硝酸铵、硝基胍、氯酸铵等爆炸危险性化学品(指《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危险性类别为爆炸物的危险化学品)及“两低三高”(附加值低、技术水平低、能耗高、污染物排放高、安全生产风险高)的建设项目要严控,严禁已淘汰的落后产能异地落户和进园入区;支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组织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升级,依法淘汰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产能。(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局、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应急管理局、商务局、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县(市)党委和政府负责。以下均需各区、县(市)党委和政府负责,不再列出)

  2.完善化工园区配套设施,提升安全风险管控能力。要建设统一集中的供水、供电、污水处理、危险废物处置等化工公司制作经营配套设施,结合产业体系、产业链特点、安全风险类型等真实的情况,分区实行封闭化管理,建立完善门禁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等物料、人员、车辆进出实施全过程监管。要建立跨部门联合工作机制,按照《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要求组织并且开展化工园区(含化工集中区)安全风险排查评估分级工作,2020年10月底前,对省政府认定的化工园区开展安全风险排查评估分级。对安全风险等级评估为A级(高安全风险)的化工园区,原则上不可以批准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并纳入重点治理和监管范围,限期整改提升,2021年底前仍为A级的化工园区要予以关闭退出;对安全风险等级评估为B级(较高安全风险)的化工园区,原则上要限制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2022年底前仍未达到C级(一般安全风险)或D级(较低安全风险)的化工园区要予以关闭退出。(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应急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消防救援支队、化工园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强化风险管控,深入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健全完善全员参与、全岗位覆盖、全过程衔接、闭环管理的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大力推进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企业、化工园区、监管部门信息共享、上下贯通。2020年底前,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带储存设施且构成重大危险源)企业,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化工企业完成以“两台账、一图、一栏、一卡”(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台账、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安全风险四色分布图、安全风险告知栏和岗位告知卡)为重点的双重预防机制建设任务,实现企业安全风险自辨自控、隐患自查自治。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组织实施精准化安全风险排查和隐患治理。2020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安全风险隐患自查并制定整改方案,对于重大隐患要依法上报地方有关监管部门并实施挂牌督办,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实现规范达标一批、改造提升一批、依法淘汰一批。要组织并且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回头看”,2020年底前对安全风险评估等级为“红、橙”的企业对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条件再次逐一进行核查,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且短期难以整改的企业要挂牌督办并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依法吊销有关证照,从源头提升发证企业的安全保障能力。(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强化危险化学品运输、使用安全管理。要建立完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联网联控系统,2022年底前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要全部强制安装远程提醒监控系统,实行运送过程实时定位及路径记录。加强危险化学品等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严格行业准入,严禁未经许可擅自开展经营性运输。强化托运、承运、装卸、车辆运行等危险货物运输全链条安全监管。开展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防撞报警系统有关标准贯彻实施,严格执行内河禁运危险化学品目录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严格特大型公路桥梁、特长公路隧道、饮用水源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管控。加强铁路车站以及与铁路接轨的专用线、专用铁路等危险货物装卸、储存场所和设施的安全监管,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进行清理整顿。鼓励化工园区内具有上下游产业链关联的企业运用管道输送代替道路运输,有危险化学品车辆聚集较大安全风险的化工园区应建设符合规定标准规范的危险化学品车辆专用停车场。加强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及医院、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全面强化涉氨、涉氯使用、贮存等危险源的管控,及时排查治理各类事故隐患。(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教育局、工信局、生态环境局、卫生健康委、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加强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做好油气管道发展规划与国土空间、交通运输等其他专项规划衔接工作。建立完善推动油气输送管道完整性管理工作体系,加快完善油气输送管道地理信息系统,督促企业大力推进油气输送管道完整性管理,强化油气输送管道高后果区管控,全方面提升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管理上的水准。严格落实油气管道法定检验制度,对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油气输送管道,安装单位一定要约请拥有相对应资质的检验机构做监督检验。强化油气输送管道巡护和管控,全方面提升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管理上的水准。(市发改委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6.强化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管理。组织全方面开展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排查,对属性不明的固态废料做鉴别鉴定,重点整治化工园区、化工企业存在的违规堆存、随意倾倒、私自填埋危险废物等问题,确保危险废物贮存、运输、处置安全。执行危险废物贮存安全技术标准,贯彻落实危险废物由产生到处置各环节联单制度。建立部门联动、区域协作、重大案件会商督办制度,形成覆盖危险废弃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运输、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体系,加大打击故意隐瞒、偷放偷排或违法违规处置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力度。加快危险废物综合处置技术装备研发,合理规划布点处置企业,加快处置设施建设,消除处置能力瓶颈。督促企业对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组织安全风险评估论证和隐患排查治理。(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应急管理局、工信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全面排查管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要督促属地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 36894-2018)和《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GB/T 37243-2019)等标准规范确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外部安全防护距离要求的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经评估具备就地整改条件的,整改工作必须在2020年底前完成,未完成整改的一律不再使用;需要实施搬迁的,在采取尽可能消减安全风险措施的基础上于2022年底前完成;已纳入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计划的,要确保按期完成。严格落实化工园区空间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保护危险化学品企业和化工园区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禁止在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内布局劳动密集型企业、人员密集场所;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企业要保持充足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严禁超设计量储存,并尽可能减少储存量,防止安全风险外溢。(市应急管理局、工信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进一步提升危险化学品企业自动化控制水平。继续推进“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紧急切断装置、自动化控制管理系统的建设完善,2020年底前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的上述系统装备和使用率一定要达到100%,未实现或未投用的,一律停产整改。推动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实现全流程自动化控制。2022年底前所有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装置的上下游配套装置必须实现自动化控制,最大限度减少作业场所人数。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控制室、交接班室不得布置在装置区内,已建成投用的必须于2020年底前完成整改;涉及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装置控制室、交接班室原则上不可以布置在装置区内,确需布置的,应按照《石油化学工业控制室抗爆设计规范》(GB 50779-2012),在2020年底前完成抗爆设计、建设和加固。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粉尘爆炸危险性、中毒危险性的厂房(含装置或车间)和仓库内的办公室、休息室、外操室、巡检室,2020年8月前必须予以拆除。(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深化精细化工企业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凡列入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范围但未开展评估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一律不得生产。现有涉及硝化、氧化、氯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必须于2021年底前完成有关产品生产的基本工艺全流程的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同时按照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对相关原料、中间产品、产品及副产物进行热稳定性测试和蒸馏、干燥、储存等单元操作的风险评估。强化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运用,已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的企业要根据反应危险度等级和评估建议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补充完善安全管控措施,及时审查和修订安全操作规程,确保设备设施满足工艺安全要求,2022年底前未落实有关评估建议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一律停产整顿。(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推动技术创新。积极推广应用机械化、自动化生产设备设施,实现机械化减人、自动化换人,降低高危岗位现场作业人员数量。加快新材料应用和新研发技术,研究生产的全部过程危险化学品在线量减量技术路线和储存数量减量方案,开发以低毒性、低反应活性的化学品替代高危险性化学品的工艺路线,开展缓和反应温度、反应压力等弱化反应条件的技术改造,积极推广气体泄漏微量快速检测、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微通道反应器等先进的技术方法的应用。聚氯乙烯生产企业按照《氯乙烯气柜安全运行规程》和《氯乙烯气柜安全保护的方法改进方案》,加强完善氯乙烯气柜安全管理措施,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工信局、科技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规标准。严格执行化工、石化和化学制药等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和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工程设计、施工和验收标准,化工和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设计、制造和维护标准,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和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标准等技术规范。(市应急管理局、工信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开展教育培训,加强专业人才教育培训。开展化工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将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从业人员作为高危行业领域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重点群体。对培训对象分层级、有重点、有明确的目的性地确定培训内容和课时设定,编制培训授课提纲和考试题库,杜绝“一刀切”“上下一般粗”现象,切实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每年至少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集中开展一次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和事故教训的警示教育,按照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知识重点考核内容,对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每年开展至少一次考核,考核和补考均不合格的,不得担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危险化学品企业按照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实施意见,开展在岗员工安全技能提升培训,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并按照新上岗人员培训标准离岗培训,2021年底前安排10%以上的重点岗位职工(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完成职业技能晋级培训,2022年底前从业人员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比例要达到30%以上;严格从事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岗位人员的学历要求和技能考核,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2022年底前,化工重点地区至少扶持建设一所化工相关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依托重点化工企业、化工园区或第三方专业机构成立实习实训基地。(市应急管理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严格把关,提高从业人员准入门槛。自2020年5月起,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企业,新入职的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的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定具备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级及以上职称,新入职的涉及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操作人员一定要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等及以上职业教育水平,新入职的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操作人员必须具备化工类大专及以上学历;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现有人员应在2022年底前达到相应水平。危险化学品企业要按规定配备化工有关专业注册安全工程师。(市应急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强化法治措施,严格精准监管执法。按照安全生产“四大”行动要求,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在组织实施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监察执法计划的基础上,以列入体检名单企业为重点,集中采取突击检查、随机抽查、明察暗访、回头复查等方式开展执法检查,推动体检企业隐患“清零”。强化事故责任追究,经事故调查明确应对事故负有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责。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建立企业安全技术和管理团队,按照《黑龙江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承诺和报告制度(试行)》,每年初就安全生产工作作出承诺,向社会和职工公开,接受各方监督;按照应急管理部关于全方面实施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要求,每天实施安全风险研判和承诺公告,不按规定作出安全承诺和定期报告安全生产履职及企业安全风险管控情况,或安全承诺和报告失实的,要对有关企业以及它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通报、公开曝光,并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将企业履行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情况作为安全生产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重要依据,对因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受到刑事处罚或撤职处分的,依法对其实施职业禁入。对发生意外事故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严格执行督扣或吊销安全许可证的有关法律法规。(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大失信约束力度,实施联合惩戒。逐步加强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将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以及它有关人员信息归集至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开展联合惩戒,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布,在经营、投融资、政府采购、工程招标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或禁止。对存在以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生产监管和环境保护监管,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产生重大安全风险隐患,违规更改工艺流程,破坏监测监控设施,夹带、谎报、瞒报、匿报危险物品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主观故意行为的单位及主要责任人,依法依规将其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定期在媒体曝光,并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调整确定的重要依据。对严重程度尚未达到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标准的纳入信用记录,实施与其失信相对应的惩戒措施。(市应急管理局、发改委、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邮政管理局、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按照《全市应急管理系统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三年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20-2022年)》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行动,积极培植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企业,对一、二级标准化企业项目立项、扩产扩能、进区入园等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并减少执法检查频次。对符合评选条件的标准化企业及主要负责人,优先推荐参加先、优、模等评选。对二级标准化以上企业且符合有关规定的,经原实施机关同意,可直接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使用许可证延期手续。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内容和日常执法检查、双重预防机制等工作有机结合,持续改进提升企业安全管理上的水准。(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领域“打非治违”。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使用行为,依法严格落实停产整顿、上限处罚、关闭取缔、追究法律责任“四个一律”和曝光、惩治、通报、取缔、关闭“五个一批”措施。全面整治违法违规违章问题,特别是强化对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的执法检查。对发生过事故或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加大检查频次,对同类问题反复出现的依法从重处罚,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深入排查冠名“生物”“科技”“新材料”等企业的注册生产营业范围与实际是否一致,对于发现的问题企业,要认真甄别其行业属性和风险,逐一明确并落实监管责任,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市公安局、应急管理局、工信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队伍监管能力。根据本地区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公司数、规模等情况,配齐配强满足实际需要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和执法力量,设置专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内设机构,配备专职、专业安全监管人员,在现有编制范围内,原则上,一类市(地)不低于8%,二类、三类不低于5%;一类县(市、区)不低于15%,二类、三类不低于10%,2022年底前具有化工安全生产有关专业学历和实践经验的执法人员数量达到在职人员的75%以上。制定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人员培训制度,新入职人员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在职人员每年复训时间不少于2周。实行危险化学品重点县(市、区)监管执法人员到国有大型化工公司进行岗位实训制度,并根据工作实际,确定实训企业和时间,原则上每年实训时间不少于1周。各地要建立聘请专家精准指导服务制度,有计划对列入体检名单企业组织体检式检查,提出隐患问题及整改意见建议,持续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队伍监管能力和水平,提升安全监管效率效果。(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应急管理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运用“互联网+监管”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水平。加快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推进监管数据归集共享,综合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高新技术,对危险化学品各环节进行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和监控。2020年底前,完成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危险化学品管道应急管理系统建设,依托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信息共享,建立完善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自动预警机制和管理制度,初步实现安全风险分类、分析、自动预警等功能。(市工信局、应急管理局、财政局、科技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强化社会化技术服务能力。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服务机构清单化管理制度,培育壮大3至5家专业能力强、社会信誉好的技术服务有突出贡献的公司,参与安全生产治理,为政府监管和企业安全管理提供技术服务,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社会治理水平。加强安全、环保、认证、检测、检验、设计、施工、监理机构的资质管理和过程管控,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监理等中介机构和环境评价文件编制单位出具虚假报告和证明的,或因设计、实施工程质量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生态环境污染事件的,依法依规吊销相关单位资质或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市应急管理局、公安局、住建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气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进一步规范应急处置工作。制定更规范的危险化学品事故接处警和应急处置规程,建立现场应急处置组织体系,明确参与现场处置部门职责,完善现场处置措施,探索建立专业现场指挥官制度,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施救、安全施救、有序施救,有效防控应急处置过程风险,避免发生次生事故事件,推动实施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专业化的应急处置。(市应急管理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卫健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危险化学品救援队伍建设。统筹全市综合性消防救援力量、危险化学品专业救援力量,合理规划布局建设立足化工园区、辐射周边、覆盖主要生产企业和贮存区域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基地。依托消防力量,形成专业化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建立统一指挥、快速反应、装备精良、训练有素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力量体系。依托中央和省属企业等应急救援力量,建立专家库和地方骨干救援队伍,推进区域化应急救援资源共享。开展实训演练,提高区域协同救援能力。督促各相关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定,推进实施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南,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依托有关科研和大专院校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救援培训教育基地,依托大型危险化学品企业建立救援实训基地开展实训演练、应急实战演练,逐步的提升应急救援能力。(市应急管理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消防救援支队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管理。监督指导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按照有关法律和法规和规定要求,简化、规范、完善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演练要求,落实应急预案修订、报备制度和程序,编制简明、实用、有效的应急处置方案,强化基层重点岗位应急处置步骤要点,进一步提升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确保企业应急预案与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相关预案衔接畅通。(市应急管理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一)动员部署(2020年5月)。各区县(市)、各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业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细化实施方案,进一步明晰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制定考核办法,并进行广泛宣传发动,对专项整治工作全面动员部署。

  (二)排查整治(2020年6月至12月)。各区县(市)、各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业要按照实施方案,全面排查安全风险隐患,建立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制定时间表、路线图,坚持边查边改,快速推进实施,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初步成效。

  (三)集中攻坚(2021年)。各区县(市)、各有关部门针对重点难点问题,通过现场推进会、专项攻坚等措施,强力推进问题整改。对于问题严重且经整改后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企业,要坚决依法予以关闭退出,推动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管控能力得到明显提升。

  (四)巩固提升(2022年)。各区县(市)、各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业要对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及时总结分析,大力推广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经验做法,及时形成并推广制度性成果。

  各区县(市)、各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业对重点任务和工作规划完成情况要实施评估,形成年度报告和三年行动报告并及时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市)要格外的重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发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联席会议作用,及时研究专项整治行动中出现的问题,定期听取整治情况汇报,加强专项整治行动中的重大问题协调;结合实际制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明确发展改革、工业与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的职责分工,压实责任,协调推进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二)强化政策支持。各区县(市)、各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业要结合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特点,突出重点目标任务,制定相应的优惠扶持政策,从项目准入、财税、信贷、技术服务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落实有关税收政策。引导危险化学品企业积极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技术改造、自动化控制管理系统建设、智能化信息化水平提升、先进安全科技成果运用等。

  (三)加强示范引领。各区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充分的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根据专项整治行动各阶段重点任务的进展,及时宣传推广好经验好做法,推动专项行动深入扎实有效开展。同时鼓励和引导广大群众特别是企业职工举报重大隐患和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积极引导社会公众参与支持,形成社会共治的良好局面。

  (四)抓好督导服务。各区县(市)、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规划和进度安排,适时组织进行督促、指导、检查,确保按计划完成各项重点任务。要充分的发挥专家的作用,组织专家深入基层一线,帮助相关中小企业解决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危险化工工艺自动化改造、重大危险源监控等重点任务推进过程中的难题,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风险。

  (一)各地、各部门按照工作分工和完成时限,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并于2020年6月底前将本地区、本部门的实施方案报市安委办。各有关部门要分别确定1名联络员负责日常工作的联系和协调,并将名单报市安委办。

  (二)格外的重视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取得实效。从2020年6起,每月30日前向市安委办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市安委办定期通报工作开展情况,并适时督查各区县(市)、各有关部门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情况,并将工作开展情况列入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